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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红诉宋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红,宋某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9民初3727号原告:王某红。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与原告王某红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某怀。原告王某红诉被告宋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16时30分许,宋某怀驾驶的手扶拖拉机沿南北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327国道苍马山风景区路口时,与沿32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红驾驶的沪C8K6**号小型汽车相撞,致宋某怀受伤,车辆部分受损。该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沭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怀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红负事故次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14399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宋某怀于2017年8月2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红车损、评估费、施救费等损失共计6800元。二、案件受理费159.98元,减半收取79.99元,由原告王某红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希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