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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施杰与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杰,施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4391号原告:施杰,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施维,男,1996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杰诉被告施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施杰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蓉代理审判员  咸利芳人民陪审员  梅胜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莲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