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冯树仁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冯树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1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莲花村。法定代表人许家中,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马玉国,男,汉族,1957年5月2日出生,哈尔滨市呼兰区书记,住址呼兰区。被执行人:冯树仁,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持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1,本案争议的50亩土地使用权归属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村委会集体使用及管理。2,被申请人冯树仁在本案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侵占申请人的土地50亩土地返还给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蟠龙村委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申请人冯树仁耕种的土地属于国有草原,其改变用途为农田,此行为不属于申请人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管理范畴。莲花镇政府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中存在瑕疵,(1)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未标明案件编码、(2)未提供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处理卷宗材料、(3)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法律依据不充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执行根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存在强制执行效力。执行根据确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利义务不应予以实现。申请执��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存在瑕疵。基于申请执行人行政行为不合法,对该决定书,本院不准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莲花镇人民政府对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决定书》申请准予执行的请求。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慧峰审 判 员 王 蕾人民陪审员 陈昊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馨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