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2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尚淑华与被告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淑华,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1003号原告:尚淑华,女,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委托代理人:胡伟,齐齐哈尔大洋亿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文化大街劳动路6号。法定代理人:高金科,该公司经理。原告尚淑华与被告齐齐哈尔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尚淑华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25元退予原告尚淑华。审判长 刘 昕审判员 王慧颖审判员 曹玉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天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