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3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熊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熊贤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379号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望,公司董事长。被告:熊贤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公司决定与被告熊贤华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计币2215元,由原告江西正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水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时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