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田云、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云,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云,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法定代表人:范付,该村委会主任。再审申请人田云因与遵化市石门镇小渤海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渤海寨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6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03626号民事判决和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民终671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田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小渤海寨村委会存在未经田云同意及在村民代表会会议程序及内容违法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口粮田对外出租,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小渤海寨村委会的行为具有侵犯田云合法土地使用权的事实基础,应对田云承担侵权的相应法律后果。田云领取的钱款是小渤海寨村委会卖其他山地、河套的钱,田云领取赔偿款不是对小渤海寨村委会对外租赁土地行为的认可。青苗损失补偿是对侵犯田云合法使用权造成损失的弥补,不是根据双方约定对占用田云土地给予的补偿。小渤海寨村委会的村委会决议在程序上违反村民组织法。田云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提供更为充分证据的原因在于小渤海寨村委会和案外人开发商的高压阻挠手段,该举证不能的责任不能归咎于田云。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土地的规划建设、转化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已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审批,田云认可其已领取每人2000元补偿款,但其称该款系小渤海寨村委会卖其他山地、河套的钱,对于该主张,应由田云负举证责任,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该款项系涉案土地的补偿款。关于青苗补偿款的问题,2009年度的青苗补偿款原审法院已经支持,2010年以后因部分村民阻碍导致第一小队的土地未调整完毕,但其他十个小队的土地均已调整完毕,在土地调整完毕的情况下,即不存在青苗补偿问题,故对2010年以后的青苗补偿款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田云认为小渤海寨村委会的有关村委会决议程序违法,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田云称因小渤海寨村委会等阻挠导致举证不能的问题,亦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田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 振 杰审 判 员 张守军审判员宋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天书 记 员 祁 立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