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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兴平与聂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兴平,聂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185号原告:曾兴平,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被告:聂小平,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普洱市。原告曾兴平诉被告聂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曾兴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兴平以与被告聂小平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行为属诉讼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兴平负担。审判员  黄海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