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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刑更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唐四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四安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刑更244号罪犯唐四安,绰号“东东”,男,生于1994年11月15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2014)邻水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四安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执行)。刑期起止为: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广法刑终字第54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刑期起止为: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2015年10月21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罪犯唐四安应于2021年8月20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唐四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唐四安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四安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在劳动改造中,能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表扬3个。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唐四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四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谭 兴人民陪审员  魏建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兴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