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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敏与周晓红冉显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敏,周晓红,刘译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714号之一原告:白敏,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晓红,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迪,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译丹,女,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白敏与被告周晓红、刘译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白敏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敏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敏撤诉。案件受理8320元(原告白敏已预交8320元),减半收取4160元,由原告白敏负担。审 判 长  陈 鑫代理审判员  甘小红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