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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杰、彭飞等与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彭飞,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73号原告陈杰,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原告彭飞,男,199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2207室。法定代表人:田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彭飞与被告武汉瑞景盛世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彭飞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彭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彭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杰、彭飞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朱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