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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兰与赵延琳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兰,赵延琳,郭涛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4号原告:于兰,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延琳,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郭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兰与被告赵延琳、郭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于兰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