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于兰与赵延琳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兰,赵延琳,郭涛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734号原告:于兰,女,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明,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延琳,女,198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告:郭涛,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兰与被告赵延琳、郭涛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于兰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