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财申请执行刘淑范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财,刘淑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李财,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淑范,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624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624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王 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