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夏荣平、范吉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荣平,范吉保,姚日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夏荣平,男,1969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范吉保,男,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被执行人姚日标,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永丰县。夏荣平申请执行范吉保、姚日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夏荣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赣0825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