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丽娟、于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丽娟,于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庄丽娟,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被执行人于克剑,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庄丽娟与被执行人于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克剑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庄丽娟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丽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于克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