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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庄丽娟、于克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丽娟,于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2001号申请执行人庄丽娟,女,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湖北宜城市雷河发展区。被执行人于克剑,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庄丽娟与被执行人于克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于克剑应归还给申请执行人庄丽娟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1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董嵇川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庄丽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于克剑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民初1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银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