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仁军与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军,舒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783号原告:姜仁军,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舒瑞,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姜仁军与被告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姜仁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仁军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仁军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