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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姜仁军与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仁军,舒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1783号原告:姜仁军,男,199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被告:舒瑞,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姜仁军与被告舒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姜仁军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仁军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仁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姜仁军负担。审判员  熊启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光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