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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曾仕梅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仕梅,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4765号申请执行人曾仕梅。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法定代表人:李彬兰;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2-4层,法定代表人:李彬兰。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仕梅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一佳吉心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深龙劳人仲(布吉)案[2016]1888-19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计人民币83363.22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国土、车管所、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日审判员  袁晶晶审判员  武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