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6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XXX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6执183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69年8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被执行人:XXX,男,1992年1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农民,住南涧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XXX人格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本院制发(2017)云2926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一项确定,由被执行人XXX赔偿申请执行人周建军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护理、后续治疗、交通、鉴定、营养等费用合计人民币24000元,定于2017年4月27日前一次性履行。协议生效后,因被执行人XXX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当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受理执行后查明,被执行人XXX在大理监狱服刑,经做工作,其家属于2017年8月22日代被执行人XXX将执行款人民币24000元交清,2017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建军领取该款项,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6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国宏审判员 张世宏审判员 张绍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字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