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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执异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王安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王安理,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张义虎,刘翠红,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王安毅,王安年,王长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异97号案外人:杨帅,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赵亮,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润华,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系刘建国的亲戚。被执行人:王安理,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镇三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安毅,经理。被执行人:张义虎,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刘翠红,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弘盛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街道办事处堰北社区。法定代表人:王安年,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安毅,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安年,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长金,男,195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理、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王安毅、张义虎、王安年、王长金、刘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帅对本院查封的山东中铁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肥城国用(2012)第××号)中肥房权证石横镇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案外人杨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经审查,案外人杨帅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帅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雪娥审判员  王道胜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