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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蔡国强与梁国强、杨桂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强,梁国强,杨桂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535号原告:蔡国强,男,汉族,1956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梅花,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国强,男,汉族,1954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理人:梁某,女,汉族,1980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系梁国强女儿。被告:杨桂好,女,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仲磊,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强诉被告梁国强、杨桂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按期限预交受理费,也无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国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黄锦锋审判员  吕铁城审判员  袁金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