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程陈根、钟凤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陈根,钟凤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779号申请执行人程陈根,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钟凤钗,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程陈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丽遂商初字第00614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钟凤钗在(2017)浙1123执1779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钟凤钗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钟凤钗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