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强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230号罪犯李强,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新法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被告人李强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娄中刑二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10月16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8日、2013年8月14日、2015年7月7日,三次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强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李强共获得表扬7个。在审理期间,该犯缴付五千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