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罗萨日娜与李国华、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萨日娜,李国华,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喜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921民初1565号原告罗萨日娜,女,1972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国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被告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喜炜,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林志华,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小强,内蒙古鸿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萨日娜诉被告李国华、赵喜炜、阿拉善盟四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萨日娜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被告私下协商、由被告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萨日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