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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敏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敏,刘孝飞,汤亚玲,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华,王忠,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2140号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钢材大市场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07235388-4。法定代表人:陈晓明,总经理。被告: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华中东路红旗小区综合楼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830741790。法定代表人:刘敏,总经理。被告:刘敏,女,汉族,出生于1976年9月1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刘孝飞,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6月3日,住安庆市迎江区。居民身份征号码340811197906036310。被告:汤亚玲,女,汉族,出生于1982年10月16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城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49520647。法定代表人:王忠,总经理。被告:吴爱华,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月27日,住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忠,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5月25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389254487。被告:刘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10月15日,住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合利美商贸有限公司、刘敏、刘孝飞、汤亚玲、安庆海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爱华、王忠、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337元减半收取计17668.5元,由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祚喜人民陪审员  孙华春人民陪审员  程皖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良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