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贾文娟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娟,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朱国正,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贾文娟与被执行人济宁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王衍奎审判员 :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陆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