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百宁与胡晓宏、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百宁,胡晓宏,杨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百宁,男,汉族。被执行人胡晓宏,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春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梁百宁与被执行人胡晓宏、杨春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晓宏、杨春玲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百宁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将本案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百宁,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经申请执行人确认,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347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晓宏、杨春玲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