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蔡各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各裕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37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各裕,男,1949年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诈骗罪,于1991年2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胡金貌,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各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25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合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各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8月间,被告人蔡各裕在贵州省仁怀市购买17箱假冒的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2016年1月初,被告人蔡各裕在明知该批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将该批茅台酒以8364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通过林某2转卖给罗某。罗某因无现金,先通过网银转账给林某220880元。2016年1月11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罗某经营的养生馆内查获部分该批假冒茅台酒,林某2得知该情况后退还给罗某20880元。被告人蔡各裕于2016年8月29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于1991年2月21日被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于1993年被释放;涉案101瓶假冒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现扣押于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赃物照片、现场照片,书证仙游县公安局的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工作说明、财物清单、销货清单、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交易记录、鉴定证明表、贵州省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1)刑二经字第02号刑事判决书,证人凌某、陈某、林某2、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4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的庭前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各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人民币83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不仅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犯有前科,可予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可予采纳。据此,根据蔡各裕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各裕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53度500ml飞天茅台酒一百零一瓶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建晃人民陪审员 刘春桥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