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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祝传栋、张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传栋,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祝传栋,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环,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祝传栋与被执行人张环婚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6)鲁172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