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执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祝传栋、张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传栋,张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3执910号申请执行人祝传栋,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环,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成武县。申请执行人祝传栋与被执行人张环婚约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6)鲁172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做工作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723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宗景审判员 李连领审判员 李国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