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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293号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南路145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241710067P。法定代表人:赵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伦,该公司法务主任。被告:王春玲,女,196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在水一方C区。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春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玲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犯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苏巨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信 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