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水茂、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茂,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陈水茂,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东环路浦东花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15652046-7。法定代表人:杨明哲,总经理。被执行人: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朝阳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67402108-6。法定代表人:魏文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水茂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漳浦县漳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19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凤华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