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官金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刑初8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上官金福,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5年1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5年5月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月被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7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4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上官金福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虞某出庭,指控:2016年8月7日6时15分许,被告人上官金福在本市江干区某街道某二区184号一楼窃得被害人万某2停放于此的自行车1辆。2016年11月12日11时12分许,被告人上官金福在本市上城区近江某超市与近江某市场相邻通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停放于此的自行车1辆。2017年7月17日15时49分许,被告人上官金福在本市江干区某农贸市场弄堂内窃得被害人杨某停放于此的自行车1辆。根据被告人上官金福多次盗窃的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上官金福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上官金福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上官金福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上官金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XX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滨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