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2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易义平与严红东、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义平,严红东,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02民初2192号原告:易义平,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雄,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严红东,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告:张利,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系被告严红东的妻子。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湘良,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义平与被告严红东、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义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雄、被告严红东、张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湘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义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严红东偿还原告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2、由被告张利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被告严红东以承包工程需要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严红东未还款,于是在2015年12月23日被告严红东重新向原告易义平出具了借条,表示借款续借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严红东未还款付息。另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当共同还本付息。被告严红东、张利辩称,原告易义平诉称的于2013年12月23日借款给被告严红东这一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易义平提供的2013年12月23日的银行转账凭证的收款方为严红湘,与被告严红东无关。另2015年12月23日的借款虽然是由被告严红东出具,但借款没有实际给付,且原告易义平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已实际给付。故被告严红东与原告易义平之间的借款未实际履行,因此被告张利也不应当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由被告严红东于2015年12月23日向原告易义平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易义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年息525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答辩及质证的收款方为严红湘的转账凭条与本案的关联性问题及2015年12月23日借条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虽然原告易义平提供的是转账给严红湘的转账凭条,但结合转账金额原告易义平在庭审时能够说��2013年12月23日实际借款及给付情况的陈述,能够证明被告严红东在2013年12月23日向原告易义平借款350000元的事实。被告辩称2015年12月23日借条中的借款未实际给付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被告严红东于2015年12月23日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严红东依法负有返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借条没有载明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借款利息部分,因双方约定的年息52500元即年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易义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红东、张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易义平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共计5995元,由被告严红东、张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育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