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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勾志国、邵救东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志国,邵救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3刑初26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勾志国,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曾因吸毒于2016年8月3日被新春派出所社区戒毒。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被告人邵救东,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曾因吸毒被福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行政拘留,曾因吸毒被吉林汽车厂分局于2016年1月14日行政拘留,曾因非法持有毒品于2017年5月27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勾志国于2017年5月26日下午,在长春市长新街附近以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邵救东出售冰毒两包,后被告人邵救东于当日16时许,在九台区翔鹭宾馆以1000元的价格将此毒品向李某出售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2包,共1.279克。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邵救东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勾志国,于2017年5月26日晚间以购买毒品为由与勾志国联系。当日22时许,被告人勾志国在长春市长新街上台村门口,再次向邵救东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当场收缴冰毒2包,共1.175克,麻古1粒,共0.099克。被告人勾志国被抓获后,供述其毒品均从桑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桑某抓获。经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桑某、刘某、李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毒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毒品移交清单、聊天记录等;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贩卖毒品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勾志国、邵救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主动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勾志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26日止)二、被告人邵救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三、被告人勾志国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邵救东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