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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卢建枝与陈志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建枝,陈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8执591号申请执行人:卢建枝,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陈志猛,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建枝与被执行人陈志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卢建枝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8民初2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许春福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