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梅兰、沈强武与耿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梅兰,沈强武,耿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771号原告:沈梅兰,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天长市。原告:沈强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系原告1儿子)被告:耿延海,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梅兰、沈强武与被告耿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梅兰、沈强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梅兰、沈强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梅兰、沈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梅兰、沈强武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