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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沈梅兰、沈强武与耿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梅兰,沈强武,耿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771号原告:沈梅兰,女,195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天长市。原告:沈强武,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系原告1儿子)被告:耿延海,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梅兰、沈强武与被告耿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梅兰、沈强武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梅兰、沈强武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梅兰、沈强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梅兰、沈强武负担。审判员  陈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