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连友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友,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220号原告:刘连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良,鸡西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佳喜,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光,男。原告刘连友与被告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连友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友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审 判 员 姜蓝钰人民陪审员 邹立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