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方崇琼与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崇琼,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04号申请执行人:方崇琼,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吊钟村3组18号。被执行人:高秀兰,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火车头街56-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崇琼与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方崇琼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12500元。方崇琼未能提供高秀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高秀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高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