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1-06
案件名称
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海军,宋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2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开发区北城办事处经委。法定代表人:田明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新,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海军,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政,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清平中学教师,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哲,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上诉人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海军、宋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减半收取224元,由上诉人聊城华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凤魁审 判 员 刘晓光审 判 员 徐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杜 娟书 记 员 袁新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