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莫冲、李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莫冲,李小丽,李伟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民初736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东县。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锐,该公司玉窖支行行长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丰,该公司玉窖支行员工。被告:李莫冲,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李小丽,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原住揭阳市揭东区,现住揭阳市揭东区。被告:李伟亮,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莫冲、李小丽、李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莫冲、李小丽、李伟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李莫冲未作答辩。被告李小丽未作答辩。被告李伟亮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原告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李莫冲、李小丽和李伟亮各自的身份证、李莫冲和李伟亮各自的户口本、李莫冲与李小丽的结婚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个人贷款面谈记录表、借款申请书、自然人(农户)借款申请表(一)、保证人情况调查表、个人信息表(李莫冲与李伟亮各1份)、合约订立申请表、贷款出账及实际用途报告书和提款申请书等的复印件各1份。三被告均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2015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李莫冲、李伟亮签订了农商银保借字第10020159912XXXXXX号《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为李莫冲,保证人为李伟亮;借款类型为还旧借新,借款用途为购原料,借款金额为36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0.62‰,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原订利率加息30%计;李伟亮对李莫冲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360000元通过转账发放给李莫冲。李莫冲借到上述款项时与李小丽系夫妻关系。借款期限届满后,李莫冲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伟亮也没有依约履行连带保证义务。经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吴郁波审 判 员 陈理洪人民陪审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