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杜克峰与王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克峰,王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杜克峰,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棚,男,生于1977年6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克峰与被执行人王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王棚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省丽江x支行所开账户x上存款20052.90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杜克峰,申请执行人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克峰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成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