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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9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续胡与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续胡,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827号原告:杨续胡。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德喜,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臻,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旭伟。原告杨续胡与被告上海舜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杨续胡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续胡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芙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