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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3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沈成亮与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成亮,王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2民初3526号原告:沈成亮(又名沈东升),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王东,男,1982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沈成亮与被告王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成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0月6日,被告王东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予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王东偿还原告沈成亮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一份。被告王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东向原告沈成亮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王东欠东升现金(20000元)借款人:王东2016.10.16号。2017年2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300元,被告在欠条上批注利息以付,还款日2016.2.16号。后被告王东未付本息。2017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王东偿还原告沈成亮借款20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的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东向原告沈成亮借款20000元整,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个人借条为凭,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现被告王东未按约定归还本金,故原告沈成亮要求被告王东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让被告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允。被告王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抗辩权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沈成亮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天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英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