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孙玉英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英,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1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英,女,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昊远隆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潞春E6楼七层。法定代表人:李丹彤,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京0111民初101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北京市房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孙玉英(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建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