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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249号原告张某,男,200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宋某,女,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系原告张某母亲)被告李某,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公务员,赤峰市松山区安庆镇卢家营子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抚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丽冰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笑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