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莫明亮、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亮,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6执48号之一申请人莫明亮,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杨泗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565486538E。法定代表人李超。申请人莫明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鄂2826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莫明亮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房屋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咸丰永发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后,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白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