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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利梅、韦金妹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利梅,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林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利梅,女,1987年6月5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申请执行人韦金妹,女,1951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申请执行人林利花,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申请执行人林利小,女,1983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被执行人林加建,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西天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利梅、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与被执行人林加建法定继承纠纷[(2017)桂1222执242号]一案中,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生产开发资金6201.56元,承担执行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利梅、韦金妹、林利花、林利小已经在天峨县八腊瑶族自治乡移民站办理了领款手续,自行领取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生产开发资金6201.56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为此,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汉昌审判员  龙圆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图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