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立新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立新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5刑初125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立新,男,住址吉林省长岭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陈平平,吉林良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立新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院审理中,该院于2017年8月8日以长二检刑检刑变诉[2017]4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梁立新犯组织卖淫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玉玉、代理检察员韩潇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立新及其辩护人陈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立新系悦海洗浴经理,在该洗浴内组织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8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洗浴111包房内失足女戢某某和刘某1以398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一次;在777包房内宋某1以1088元价格与失足女赵某某、以552元的价格与失足女李某某分别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一次。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梁立新犯组织卖淫罪的书证,证人任某、郑某、刘某2、张某1、宋某1、赵某某、李某某、刘某1、戢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梁立新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认为梁立新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立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辩称其行为只构成容留卖淫罪。辩护人陈平平认为:被告人梁立新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梁立新只是听从指挥的洗浴场所工作人员,与卖淫人员没有形成组织被组织、管理被管理的关系。梁立新到案后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立新于2015年受聘担任长春市二道区悦海洗浴经理,在该洗浴内组织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2016年8月23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该洗浴查获111包房内失足女戢某某和顾客刘某1以398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一次;在777包房内顾客宋某1以1088元价格与失足女赵某某、以552元的价格与失足女李某某分别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8月23日23时,二道分局刑警大队对位于吉林大路上的悦海洗浴进行突击清查,当场抓获多名卖淫嫖娼人员。梁立新作为洗浴经理被刑警大队民警带回二道分局治安大队接受调查,到案过程中梁立新没有逃跑、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立新,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要件。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3日23时30分,二道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联合治安大队在二道区吉林大路抓获卖淫嫖娼人员5名,并抓获悦海洗浴负责人梁立新。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侦查。4.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任某、梁立新在第一个十张照片中辨认出五号照片是悦海洗浴大老板宋某2,第二个十张照片中辨认出七号照片是悦海洗浴小老板张英来。5.NO.ISPA会馆酒水单13张证实:失足女赵某某、李某某、戢某某三人于2016年8月23日当晚已为嫖娼人员下单记账进行性交易。(二)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2016年8月1日来悦海洗浴工作的。洗浴有两个老板,大老板叫宋某2,另一个老板叫张英来,他们一般不在店里,就是每天中午时会到店内取前一天的营业款,他们知道店内有卖淫嫖娼现象。老板不在的时候由经理梁立新负责经营和管理服务员及卖淫小姐。2016年8月23日,我是中午12点上班,我上班时就在3楼呆着,一般的时候下午基本没有客人,等到晚上21点左右陆续有人来找小姐,我把小姐带到包房内问顾客相中没,相中了他们就在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没相中就换一个小姐直到顾客相中为止。当晚777包房内的客人是一名30多岁,戴眼镜,身材较瘦的男子,他大概是21点左右来的,我先把彤彤(化名)带进去的,该客人没相中,后来我又带梦玉(化名)进去的,那名男子选了梦玉,我就把门关上了,过了一会赵娜(化名)也进了那个房间,问客人能不能带她一个一起双飞,客人同意后梦玉与赵娜就与那名男子一同发生的性关系。赵娜推门进去问人能不能带她一个双飞时,我看见屋内的梦玉正躺在床上,客人的阴茎正插在梦玉的阴道内抽动。过了几分钟我通过门上的猫眼往里看,看到那名男子的阴茎又在赵娜的阴道内抽插。我们洗浴的猫眼是反装的,客人从里面看不见外面,我们在外面可以看见包房内的情况。有时梁立新会通过猫眼观察小姐与客人卖淫的情况来看小姐是否好好“干活”。111的客人也是21点左右来的,年龄也就20多岁,挺年轻的。他进到包房以后,我带文静(化名)进的包房,之后他俩谈好价后在包房里发生性关系。我从猫眼往里看时,男子躺在床上,文静坐在男子的阴茎上抽插。我们没有其它服务,所以下的单子都是卖淫嫖娼的单子,如果有买烟什么的,在单子上会标记烟等字样。2.证人郑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在悦海洗浴一楼做接待工作,主要是负责接待来的客人,负责出租车司机拉来的嫖客,给出租车司机登记,由吧员直接给出租车司机返钱,我负责给客人拿鞋,发手牌。根据客人发下的单子的数额给出租车司机返钱,下398元钱的单子给出租车司机返300元,下298元钱的单子给出租车司机返200元钱。钱不经我手,二楼吧员下单子告诉我可以给提钱的,我把出租车司机叫到一楼吧台,由收银员给出租车司机钱。我和一楼的服务生负责接待客人,收银员负责收款及给出租车返钱;二楼领班及服务生接待客人,给客人安排按摩师,给客人下单子,告诉我返钱;三楼是卖淫的地方,都是按摩包房,服务生负责接待客人。浴池卖淫小姐有十一、二个人,除了被你们带去的还有几个没上班。我知道悦海洗浴从事卖淫嫖娼行为,该洗浴有二个老板,一个是宋某2、一个是张英来,这两个老板平时不在店里,总经理是梁立新。3.证人刘某2证言笔录证实:我是悦海洗浴二楼吧员,负责下单子,有时候也在三楼负责送客人进包房。上班时我在二楼呆着,三楼卖淫女与客人谈好价钱后要下单子时就给我们二楼下单子的人打电话,接电话后卖淫女说下几个“丁”我就给她们在单子上写几个“丁”,写完之后给吧台传下去,有时候我还在三楼负责把客人往包房里面送。“丁”是钱数,一个“丁”好像是138元,悦海洗浴不是正规的洗浴,里面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洗浴老板好像叫宋某2,总经理梁立新负责洗浴的管理,他什么都管,管理我们这些服务员,管理所有的卖淫女,管理给送客来的出租车司机提成。悦海洗浴大概有7、8名卖淫女,梁立新给卖淫女排班、安排卖淫女上钟、给卖淫女开工资。4.证人张某1证言笔录证实:我来悦海洗浴28天左右了,是梁立新接待聘用的我,悦海洗浴是卖淫嫖娼的地方,这两天我才知道的,我想走,因为没干到月,不给我开支,我就没走。在这我管下单子,卖淫嫖娼的单子以及烟酒消费的单子,烟酒消费的单子会在单子上写上消费的物品如“烟”、“酒”等字样,没有特殊标注的就是卖淫嫖娼的单子。单子上有“A”是自己来店里的客人,不用给出租车提钱。“丁”是客人消费的钱数,代表138元。乘几以后就是客人消费的钱数。小姐打电话下来,告诉我几号客人,“丁”乘几、以及她叫什么名字。梁立新还让我收拾二楼及三楼包房的垃圾,然后每月给我2100元钱。今天817、811、809的单子都是我下的,这几张单子都是小姐与客人卖淫嫖娼的单子。小姐里没有负责人,都是梁立新管。5.证人宋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同事在饭店吃完饭回到我所住的春海宾馆,喝完酒我想出去洗个澡刚出宾馆门口有个黑车司机对我说:“坐不坐车,想去哪?”我说:“我想找个能洗澡,桑拿的地方”。黑车司机就说:“给我十元钱就拉你走。”然后我就上车了,司机把我拉到一个叫悦海洗浴中心的地方我就下车了,我进入悦海洗浴一楼换鞋,我的手牌号是817,冲完澡之后,我进到三楼的一个包房内,之后进来一名小姐,我一看这个小姐不好看就让这个小姐出去了,接着又进来一个小姐,向我介绍可以给你洗澡、口交、发生性关系、制服诱惑等服务,价位为1088元。小姐问:“你需要这种服务不?”我说:“可以”,然后我和那小姐分别自己脱掉自己的衣服,然后我俩来到沐浴间她给我洗了澡,洗完澡之后我俩来到床上都赤裸着身体,之后这名女子给我戴上避孕套给我做“口活”,口交了1分钟左右又有一名女子敲门进来,问能不能带她一个“双飞”,我同意后,那名女子也进来了,脱光衣服后亲吻、爱抚我的身体,第一名女子给我大概口交了3、4分钟,我就射精了。然后我休息一下打算与后进来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就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我跟小姐跑出去后被警察抓住了。这俩名女子一个叫“赵娜”,真名叫赵某某,另一个女子叫“梦玉”,真名叫李某某。6.证人赵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服务生喊我去777房间内上钟。我进去后与那名男子谈好了1088元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我下的单子。我回来后脱光衣服,给那名男子做“口活”,口交了几分钟之后我给男子带上避孕套,男子开始与我做爱,做了大概1分钟左右,梦玉(李某某)推门进来了,问能不能带她一个玩双飞,男子同意后,梦玉也脱光衣服给男子做“口活”,做了一会之后男子与梦玉开始做爱,男子用阴茎抽插梦玉的阴道几下之后立即又开始与我做爱,用阴茎在我阴道抽插2、3分钟后男子就在我身上射精了。男子休息了一会后,又继续与梦玉做爱,没等射精呢,就听见有人喊警察来了,我们跑出去就被抓住了。7.证人李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是因为2016年8月23日晚在二道区悦海洗浴卖淫被传唤到公安局的。2016年8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休息大厅呆着没有活,我就寻思自己找点活“干”,我就自己溜达到三楼,听见777房间内有声音我就推门进去了,看见赵娜(赵某某)正躺在床上与包房内的男子做爱,我就对那个男的说,能不能带我一个玩“双飞”,那名男子同意我推荐的552元套餐后,我就下单子。回来后我脱光衣服,给那名男子做“口活”,之后男子开始与我做爱,做了一会就又与赵娜做爱,之后那名男子就在赵娜身上射精了。休息了一会后,那名男子又与我开始做爱,没等射精呢,警察就来了,我们就从包房跑出去了,之后就被警察抓住了。8.证人刘某1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21时左右,我和我朋友张某3来到悦海洗浴,准备来这里找小姐嫖娼,我俩在一楼冲的澡,冲完澡之后我俩听一个梳炮头的男服务生介绍,就上了这家洗浴的三楼找小姐准备嫖娼,我俩到三楼的之后,又有几名服务生接待我俩,给我俩安排两个房间,我去了三楼的第一个房间,房间号是111号,我到房间之后过了几分钟,就有一名女子进到我房间,她是这家洗浴的女按摩师,在这家洗浴叫文静,真名叫戢某某。我俩谈好价格后,这名子把衣服脱了,之后就找出来一个避孕套给我的生殖器套上,我躺在床上,他趴在我大腿中间给我“口活”,大概“口活”了3、4分钟,她就坐在我身上开始“大活”,也就是性交,这个姿势大概2、3分钟之后我俩换了一个姿势,变成她躺在床上用我生殖器抽插她的阴道,我俩这个姿势性交了2、3分钟之后我就射精了,然后我穿上睡衣就下楼了,然后换衣服准备结帐的时候,警察就来了。9.证人戢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6年8月23日晚上22时左右,我在我们洗浴的二楼休息室休息,然后一个服务生叫我说上面有客人要按摩师,然后我就跟着他上到三楼了,到三楼的111房间,进屋之后看见了一个男子穿着浴服在包房内坐着,我跟他说我们这里最低的是398元,然后他就说有点贵不想做了,然后我就跟他说单子已经下了,我就劝他做,他就同意了,我把衣服脱了,之后给他阴茎带上避孕套,他就躺在床上,我趴在他下面给他阴茎“口活”,口活了两三分钟,然后我就坐在他身上,把他阴茎插进我的阴道里,开始跟他做爱,做了大概一两分钟,我们换了个姿势,我躺在床上,他趴在我身上,做了大约4、5分钟,然后他就射精了,我就帮他把避孕套摘下了扔到垃圾桶里了,然后他就下楼去了,我收拾了一下也下楼回到我们的休息室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我们带走了。我在洗浴的名称是“文静”。(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立新供述笔录证实:我在悦海洗浴工作有一年了,我是悦海洗浴的经理,我负责店里的全面工作,接待嫖客及安排小姐提供服务,组织小姐上钟,店内管理和采购工作。以及安排二楼人员下单子、传单子。给客人介绍小姐,客人选中小姐后给提供性服务,就是卖淫嫖娼。悦海洗浴有12、13个小姐,每天固定安排9个小姐上岗,小姐上岗时间从下午14点到后半夜3点,有客人来了之后,小姐按顺序轮转,轮到哪个小姐“上钟”哪个女的就去陪客人,如果客人不满意就按顺序换小姐,直到客人满意为止。另外每天安排3个小姐在店里住,24小时提供卖淫嫖娼服务。小姐提成398元是出租车送来的,出租车提300元,小姐得80元,店里得18元;客人自己到店里的是298元,小姐得150元,店里得148元。小姐加钟每一单138元,小姐得55元,店里得83元,多加钟成倍提。这里的大老板是宋某2,小老板是张英来,洗浴门票、搓澡以及小姐卖淫嫖娼的收费标准都是由宋某2和张英来制定的。店里有卖淫嫖娼的现象老板是知情的。我每月老板给我3400元,成功安排一个小姐与客人发生关系我能得到分成,一天能得100多元的分成,我的工资和分成是宋某2支付的。2016年8月23日公安来的时候我在场,当时卖淫女有7、8个,嫖娼人员有5、6个。他们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我是知道的。每天的印业款是我把我每天的提成和小姐的提成拿走,其余的上交给会计宋远红,她是宋某2的姐姐。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立新在担任洗浴中心经理期间,负责管理该洗浴卖淫人员等项工作,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当晚即有三名失足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立新犯组织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立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梁立新辩称其行为只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解。经查,证人任某、刘某2、张某1、赵某某、李某某、戢某某均证实,其本人亦供认其在担任悦海洗浴经理期间,负责接待嫖客及安排小姐(卖淫人员)提供服务,组织小姐上钟,店内管理和采购工作,案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三名失足女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可见其管理卖淫人员达三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无疑,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陈平平认为被告人梁立新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梁立新只是听从指挥的洗浴场所工作人员,与卖淫人员没有形成组织被组织、管理被管理关系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故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梁立新到案后认罪悔罪,又系初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梁立新到案的表现相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梁立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立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俊峰代理审判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