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韩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韩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850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汝南县。被告:韩某1,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韩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其与被告1986年经人介绍认识,1987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生育一子韩某2,××××年××月××日生育一女韩某3。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经常生气吵架,夫妻感情已破裂。2014年2月其曾提起离婚诉讼,与被告分居达十二年,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被告韩某1辩称,诉讼费我不承担,原告借的钱由原告归还,原告拿我的租房协议及地亩本归还我,我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簿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2014年3月26日协议一份,证明其曾提起离婚诉讼。被告韩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2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同时应当予以珍惜。而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1因生气而分居达十二年,被告韩某1亦予以自认,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韩某1要求原告高某借款由原告清偿,该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韩某1要求原告高某归还拿走其租房协议及地亩本,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高某与被告韩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