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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946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12月2日出生,江西省会昌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友明,抚州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饶某,男,汉族,1988年6月7日出生,抚州市人,住址同上。原告李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