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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6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与舒友平、杨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舒友平,杨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609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香城大道电子路段10-24号。负责人:杨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四川明炬(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莲,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舒友平,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杨滟,女,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与被告舒友平、杨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