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彭仕怀、邓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仕怀,邓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彭仕怀,男,1963年4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被执行人邓钦元,男,1974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水城县,系水城县中心法律事务所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仕怀与被执行人邓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仕怀与被执行人邓钦元于2017年8月25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彭仕怀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2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邓钦元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彭仕怀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